最近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审议《种子法》,一些委员对该法草案中允许农户在一定条件下在市场出售自繁种子的条款提出异议并公诸传媒。这些意见认为近年来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不佳,假冒伪劣种子时有所见,由此造成坑农害农事件的不乏其例。说者认为:这些弊端都是因对农户自繁自售种子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因而他们要求取消允许农户自繁自售种子的条文。有些人更提出一种观点,认为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在种子生产、供应方面都已实行专业化公司规模经营,小农户的种子生产和销售都已成为不经济的、落后的“小生产”而被淘汰出局。因此我国的种子法也不能“给小农经济思想开绿灯”,而应当禁止这种“小农经济”的种子生产与经营方式。
笔者对《种子法》本身没有什么意见,但却对这些说法感到不安。诚然,我们知道近来种子市场的确存在着严重的劣种坑农之弊。但从传媒报道的案例看,绝大多数却是官营的各级种子公司所为,因农户自繁自售种子造成的坑农事件反而鲜有所闻,因而“小农经济”究竟应当为此种弊端负多大责任,实在难说。在没有可信统计资料证明劣种坑农主要由“小农”造成的情况下,我们姑且假定传媒中的那些报道由于以下两个原因而掩盖了“小农”制售种子之害:第一,“小农”自繁自售的种子分散、量小,每一宗劣种事件波及面不大,不象种子公司劣种案一旦发生便波及一大片以致酿成新闻,但无数分散小案的总和仍然可能积成大弊。第二,如今的种子公司有许多并不从事生产,只是个购销中介,种子公司的劣种仍有可能是“小农”生产出来而由种子公司收购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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