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今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资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减持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减持”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
前些时候“国有股减持”引起的轩然大波表明:如今国有股能否减持已经不是问题。但国有股如何公正地“减持”,仍然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十六大以后随着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各级政府有了明确的处置权。人们普遍预料国有资产“减持”的进程会加快。但正如“减持风波”表明的,国有资产能否“减持”也早已不是问题,但如何公正地“减持”?这个问题恐怕比“减持”之争更尖锐。
表面上看,“减持”问题似乎存在着“效率与公平”之争。重“效率”者认为关键在于把国有资产交给“能人”以尽快改进经营绩效,重“公平”者认为关键在于国有资产必须卖个高价以避免公共财富流失。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假如“能人”不愿出高价怎么办?
然而这样看问题未免太简单了。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在人力资本与资产要素并未市场化的情况下,谁有权、并且依据什么来确定“能人”?谁又有权、并且依据什么来给企业定价?众所周知,如今公共(不仅仅指国有)资产转制归原负责人的情况很多,而且在不少地方得到“转制应当让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中让法人代表持大股”的红头文件鼓励。但是如果原来企业经营得很差以至资不抵债,那经营者能算“能人”么?如果他确系“能人”,但却故意把企业搞成“穷庙”以压低资产价值,低价买下后才发挥“能人”本事使企业妙手回春。那么这人岂不是有犯罪之嫌?反过来说,如果他转制前经营极好,又不挖“庙”自肥,致使企业升值,如今却要他出高价赎买,岂不是惩能奖庸乃至惩廉奖贪?但是假如反其道而行,优质资产贱卖而“穷庙”贵售,那能行得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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