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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者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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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五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公安司法部门展开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从传媒上看到这些消息的全国人民为此都感到十分欣慰。

但传媒报道中也反映出一些引人深思的问题。据各种统计,被拐卖妇女中有极大的比例是在外出寻找工作时被骗拐卖的。而这些打工受骗者又竟然有很大比例是受亲友、熟人、同乡之骗。这两个数字的确令人震惊。于是有关方面开始重视起清理整顿非法劳务中介的问题。然而,那些在普通劳务市场上活动的非法劳务中介组织,清理起来还相对容易些,而对于那些根本就没有什么有形“组织”、全凭私人关系存在的那些亲友、同乡、熟人介绍打工现象,用“清理非法中介”的办法很难奏效。

于是有的人就提出了受骗者责任问题,当然这不是指刑事或法律责任,而是指道义责任。某地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责备被拐卖的妇女说:造成这种现象,她们也应该检讨自身原因,她们“贪图安逸,不愿在农村从事艰苦劳动”而出来打工,这是责任之一。她们不去找政府办的劳务中介机构,却去找亲友熟人帮忙,这是责任之二。

对这种说法,笔者感到十分惊讶。生活在城市的人们都知道“农民工”是个什么样的群体:他们缺乏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城里人不愿干的苦、脏、累工作。在如今城市中三类蓝领工作者(正式工、“下岗再就业”工与外来农民工)中他们是最底层的一类。身为城里人而指责他们贪图安逸、逃避“艰苦劳动”,实在是说不过去的。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有在不违法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前提下追求幸福追求更好的生活的权利,包括为此迁徙、择业的权利。如果说由于历史形成的种种条件限制在我们这里这些权利一时还无法落实,那我们可以进行政策解释,但至少不应该对希望获得这些权利的想法进行盛气凌人的道德批判。因为这种批判实在没有丝毫道德基础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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