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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五年的“新布拉格之春”——捷克经济转轨评述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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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捷克奇迹”

在一个东欧地区历史上左派传统最浓郁、经济国有化、大型化与计划化程度最高、经济结构重工业比重极大而剧变前市场化试探步伐最小的国家,捷克人通过“在起点平等基础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找到最适合的所有者”的思路,通过证券分配或“大众私有化”进行了快速而民主化的产权改革,在两波私有化之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拍卖等个案处理,捷克政府于1996年宣布完成私有化。此前曾推算,第二波私有化证券完成后捷克国民资产中私有化比重将达85%-90%,但由于“资产”概念变动(如地价、资源估价等),最后宣布全捷资产中有70%或600亿美元已经私有化。而在“大私有化”涉及的1800多个大中型企业中,600多个已经完成私有化(即已无国有股份),其余1200多个即2/3的企业仍然有国有股份,但其中只有150个企业国有股仍占一半以上,另外还有60个企业国家拥有“战略性”股份,一般认为这是指保证可以参加董事会的股份,即一成以上。 [1]

这时各种私有化形式的比重如下:“大众私有化”资产6260亿克朗,约占总量的47.5%,其中证券私有化3430亿克朗,占大众私有化份额中的54.8%(私有化资产总量的26%)。“小私有化”资产230亿克朗,占总量的1.7%。国有资产转给市政当局(即产权下放)的超过3500亿克朗,占总量的26.5%,国有资产转给合作社的约2000-2500亿克朗,约占总量的17%,还有700-1200亿克朗的资产(占总量的7.2%)退赔给了原来的所有者或继承人 [2] 。从这组数据看,捷克证券私有化的比重并不是特别大,在“大私有化”中它仅占一半多,在整个私有化过程中仅超过1/4,其比重甚至小于国家下放给市政当局的那部分资产。但证券私有化涉及了大多数骨干企业,它对捷克转型期经济的实际影响远比上述数字大。而它所造成的公平感与对初始产权合法性的社会认同,更对捷克转型期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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