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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权(19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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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行法、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 理,尚未有发明之者。故今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篇中虽间祖述泰西学说,然所论者,大率皆西人不待论而明之理,自稍通此学者观之,殆如辽东之豕,宋人之曝,只觉词费耳。然我四万万同胞中,并此等至粗极浅之义而不解者,殆十而八九焉,吾又安敢避词费而默然也。学者苟因此益求精焉深焉者,则菅蒯之弃,固所愿矣。

第一节论立法部之不可缺

国家者人格也。(有人之资格谓之人格。)凡人必意志然后有行为,无意志而有行为者,必疯疾之人也,否则其梦呓时也。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泰西政治之优于中国者不一端,而求其本原,则立法部早发达,实为最著要矣。泰西自上古希腊,即有所谓长者议会(Gerontes),由君主召集贵族,制定法律,颁之于民;又有所谓国民议会(Anassembly of the Centes),凡君主贵族所定法律,必报告于此会,使民各出其意以可否之,然后施行。其后雅典之拔伦,斯巴达之来喀格士,皆以大立法家,为国之桢。罗马亦然,其始有所谓百人会议者(Comittia Centuriata),以军人组织之,每有大事,皆由其议决;及王统中绝之际,有所谓罗马元老院(The Senate)、罗马平民议会(Concilia Plebis)者,角立对峙,争立法权,久之卒相调和,合为国民评议会(Comitia Tribute),故后虽变为帝政,而罗马法之发达,独称完备,至今日各国宗之。及条顿人与罗马代兴,即有所谓人民总会者(Tolkmoot),有所谓贤人会议者(Wetenagemot),皆集合人民,而国王监督之,以行立法之事,逐渐进化,遂成为今日之国会,所谓巴力门(Parliament)者是也。十八世纪以来,各国互相仿效,愈臻完密,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战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虽其立法权之附属,及其范围之广狭,各国不同,而要之上自君相,下及国民,皆知此事为立国之大本大原,则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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