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克利很急切地要我在孟买定居下来,一方面执行律师业务,同时帮助他从事公众工作。当时所谓公众工作就是指国民大会党的工作,而他所帮助进行的主要工作便是大会的行政事务。
我喜欢戈克利的意见,但是律师是不是当得好,我却缺乏信心。过去失败的那些不愉快的经验还记忆犹新,我对于使用谄媚手段才能开展业务的憎恶仍然象憎恶毒药一样。
所以我决定先在拉奇科特开始工作。柯华尔朗·马福济·达维还在那里,他一向对我寄与厚望,劝我到英国去留学的就是他,他马上就给我三个案子办理。其中两件是要到卡提亚华政治监督官的司法助理官那里去上诉,另外一个是在嘉姆纳伽的旧案件。最后这一个案子相当重要。我说我对这个案子没有多大把握,柯华尔朗·达维大声说:“胜诉还是败诉与你无关,你只要尽力为之就行了,我当然会帮助你的。”
对方的律师是已故沙玛兹先生。我一切都准备好了。这倒不是我懂得很多印度法律,而是柯华尔朗·达维给了我非常透彻的指示。我去南非以前就听朋友们说过,费罗泽夏·梅赫达爵士对于见证法是非常熟悉的,而这就是他成功的秘诀。这一点我一直记在心里,我在赴南非途中曾就印度见证法及其评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当然,我在南非所获得的法律经验,也是很有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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