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塔耳当律师和在德兰士瓦当律师不同:在纳塔耳有一种一身兼二任的律师,只要取得了辩护士的头衔,同时也可以当状师:而德兰士瓦的情形就和孟买一样,辩护士和状师的范围是有区别的。作为一个律师,他有权选择充当辩护士或状师。所以我在纳塔耳的时候,已经取得了辩护士的资格,到了德兰士瓦,又得申请当状师。因为作为一个辩护士,我不能和印度人进行直接的联系,而南非的白种人状师是不会找到我头上来的。
不过就是在德兰士瓦,状师也可以出庭县法院。有一次,我在约翰内斯堡的县法院里受理一宗案子,发现我的当事人欺骗了我。我看他在证人席中完全站不住脚,所以未经任何辩论我便要求县长取消这个案子。对方的律师觉得惊奇,而县长却很高兴。我指责当事人叫我受理一件虚假的案子。他知道我从来就不受理虚妄的案子,当我把这事情向他说明以后,他承认了他的错误,而且我有一个印象,就是我请县长作了不利于他的判决,他并没有对我生气。我在这件案子中的行为事实上并没有使我的业务恶化,倒反使我的工作更加顺利了。我还看到我对于真理的忠诚提高了我在同行中的声誉,而且尽管由于肤色歧视的阻力,在某些案子里我甚至还赢得了他们的厚爱。我当律师的时候,还有一种习惯:凡是我所不懂的,我从不隐瞒我的当事人或同事。每当我自己没有把握的时候,我便劝我的当事人去另请高明;如果他一定要找我,我便要求他让我去请教别的大律师。这种坦率的态度赢得了无限的好感和当事人的信任。如果必须找大律师商量的时候,他们总是愿意承担费用。这种好感和信任对我的公众工作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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