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提纲肯定是不全面的,惩罚显然是被用滥了,因此我们就更有理由从中删除一种臆想的用途,尽管在民众的意识中,这是最主要的用途,——对于惩罚的信念如今虽已濒临崩溃,但是信念却恰恰在惩罚中不断地找到它最强有力的支柱。惩罚据说是具有价值的,为的是要在犯人心中唤起一种负罪感,人们在惩罚中寻找那种能引起灵魂反馈的真实功能,他们把这种灵魂反馈称为“良心谴责”、“良心忏悔”。但是这种臆测即使用于今天也是曲解现实、歪曲心理的,如果应用于人类最漫长的历史、应用于人的史前时期,那就更要差之里了!恰恰是在罪犯和囚徒中绝少有人真心忏悔,监狱和教养所不是这些蛀虫类喜爱的哺乳场所。所有认真的观察家都会赞同这一点,尽管他们总是不怎么情愿地、非常违心地说出这类的判断。总的来说,惩罚能使人变得坚强冷酷、全神贯注,惩罚能激化异化感觉,加强抵抗力量。假如出现这样情况:惩罚消耗精力,引起可悲的衰竭和自卑,那么这种结果无疑比惩罚的一般效果,比那种以干瘪、阴郁的严肃为特征的效果更不能令人满意。可是如果我们真的仔细思考一下人类历史以前的那数千年,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断定:恰恰是惩罚最有效地阻止了负罪感的发展。至少从惩罚机器的牺牲者的角度看是这样的。所以我们不应当忽略,罪犯在目睹了法律的和执法的程序之后在多大程度上实行自我克制,在多大程度上感觉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卑鄙的。其实他看到的无非是法在干着同样的勾当,只不过是以好的名义,以良心的名义干的,诸如刺探、谋骗、收买、设陷、那一整套精细狡诈的公安技巧、起诉艺术,更不要说那些为情理所不能容的劫掠、强暴、咒骂、监禁、拷打、谋杀,所有这些行动都不受法官的斥责和判决,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出于特殊的用途才有例外。“良心谴责”这种我们地球的植被上最神秘、最有趣的植物不是从这片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惩罚执行者本人,根本就不曾意识到他是和“罪犯”打交道,他认为他是在和一个惹祸的人打交道,在和一个不负责任的不幸事件打交道,而那个将要受罚的人也感觉他的受罚是一种不幸,因此他在受罚时没有“内心痛苦”,只是觉得突然之间发生了某种未曾预料的事件,一种可怕的自然事件:一块岩石由天而降,把他砸碎,他已没有力量再进行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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