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1]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
一
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特别是对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内清出来的应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处决十分之一二为原则,其余十分之八九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如此,才能获得社会的同情;才能避免我们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才能分化和瓦解敌人,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势力;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生产建设。同时,在处决反革命问题上,乡村已达人口千分之一(在西北地区为千分之零点五)、城市已达人口千分之零点五者,应即停止大批地杀人。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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