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
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宪法草案的初稿,在北京五百多人的讨论中,在各省市各方面积极分子的讨论中,也就是在全国有代表性的八千多人的广泛讨论中,可以看出是比较好的,是得到大家同意和拥护的。今天很多人讲了话,也都是这样讲的。
为什么要组织这样广泛的讨论呢?有几个好处。首先,少数人议出来的东西是不是为广大人们所赞成呢?经过讨论,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是大家赞成的。草案初稿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少数领导人的意见,得到几千人的赞成,可见是有道理的,是合用的,是可以实行的。这样,我们就有信心了。其次,在讨论中搜集了五千九百多条意见(不包括疑问)。这些意见,可以分作三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不正确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不见得很不正确,但是不适当,以不采用为好。既然不采用为什么又搜集呢?搜集这些意见有什么好处呢?有好处,可以了解在这八千多人的思想中对宪法有这样一些看法,可以有个比较。第三部分就是采用的。这当然是很好的,很需要的。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初稿虽然基本上正确,但还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不周密的。现在的草案也许还有缺点,还不完全,这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了。但是在今天看来,这个草案是比较完全的,这是采纳了合理的意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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