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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区半老区实行土地法应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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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区半老区实行土地法应有所不同

(一九四八年二月六日)

井泉、仲勋[1]并告少奇,一波[2]:

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区,与日本投降以后至全国大反攻(去年九月)时两年内所占地方的半老解放区,与大反攻以后所占地方的新解放区,此三种地区情况不同,实行土地法的内容与步骤亦应有所不同,贫农团与农会的组织形式似亦应有所不同,请将你们对此种区别的意见电告。

在半老解放区,应完全实行土地法,彻底平分土地,组织贫农团与农会,而以贫农团为领导骨干,农会中贫农积极分子应占三分之二,中农只占三分之一,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但在老解放区,例如,晋绥的九十万人口或四十五万人口的老区,陕甘宁约一百万至一百二十万人口的老区,土地大体上早已平分了,即是大体上早已实行了土地法,在这里不是再来一次平分,而是调剂土地,填平补齐,中农占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如果我们也照中农占少数,贫农占多数,土地尚未根本解决的半老区一样,组织同样的贫农团与农会,人工地勉强地叫贫农团在农村中起一样的领导作用,叫贫农积极分子在农会委员会中占三分之二的多数,是否行得通,是否会冒犯脱离中农的危险?如果不是这样,其组织形式应当怎样?是否可以不组织贫农团,而只在农会之下组织贫农小组或者仍然组织贫农团(如果不只一个贫农小组的话),但只使这种贫农团起其保护农村中少数贫农的作用,而不使其起半老区那样领导一切的作用?在农会中及乡村政府中,贫农积极分子如果获得中农同意(这是必需的条件),可以当农会会长,政府村长、主席,但不一定要这样做,主要地要中农中思想正确、办事公道的积极分子去做这些工作,而在农会与政府的委员会中,贫农积极分子必须有他们的地位,但占少数,例如三分之一,中农积极分子则应占多数,例如三分之二,而在半老区则反过来,贫农占三分之二,中农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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