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国民党谈判的十一条意见
(一九四五年八月三十日)
刘[1]转中央:
兹将支日由周口头向国方代表张、张、王、邵四人提出的十一点意见[2]电告如下:
一、在和平、民主、团结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现三民主义。
二、拥护蒋[3]先生,承认蒋先生在全国的领导地位。
三、承认国共两党及一切抗日民主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确立长期合作、和平建国之方针。
四、承认解放区部队及地方政权在抗日战争中的功绩和合法地位。
五、严惩汉奸,解散伪军。
六、重划受降地区,参加受降工作。
七、停止一切武装冲突,各部暂留原地待命。
八、在结束党治过程中,迅速采取必要办法,达到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党派平等合法的地步。
九、政治民主化的必要办法:
甲、由国民政府召开各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人物的政治会议,协商国是,讨论团结建国大计、民主的施政纲领、各党派参加政府、重选国民大会及抗战后复员善后等项问题。
乙、确立省制,信任地方,陕甘宁边区及热河、察哈尔[4]、河北、山东、山西五省请委任中共推选之员为省府主席及委员组织省政府,其他绥远[5]、河南、江苏、安徽、湖北、浙江、广东及东北各省与平、津、青岛、上海四特别市,请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副主席、副市长及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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