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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民党提出的二十条谈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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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民党提出的二十条谈判意见

(一九四四年五月十五日)

一必武[1]转伯渠[2]同志:

支、灰、文各电均悉,兹复如下:

(一)王、张[3]既屡求我方提具体意见,故决提全国者三条,两党者十七条,明日由军政部台发来,请备公函交给王、张。

(二)为顾全彼方面子,谈判全文暂勿向外发表,但在判明彼方毫无诚意时,准备向外发表。

(三)为避免刺激,王、张所指恢复新四番号及抗敌百分之五十八均未提出(四)林案[4]已被何应钦[5]否决,年来情况亦大有变更,故须另提新案。

(五)军队决不能少于五军十六师,徐向前[6]同志必须编一军,边区必须编一师,林案四军十二师已不适用;再则全军四十七万均愿受政府指挥,应编十六军四十七师,此点亦应提到。

(六)边区应正名为陕甘宁边区,以符实际,可设行政公署,人员民选,政府加委,直属行政院,其他地区仿此。

(七)边区及敌后各根据地应请政府允许发行地方纸币,此点必须坚持(或不提此事)。

(八)边区及敌后各地之民主设施,不能变更。

(九)如彼方承认中共可在全国各地办党办报,则我方可以承认彼方在我党区域办党办报,以为交换。

(十)其余请照二十条精神谈判。

(十一)要求彼方将“提示案”[7]草稿先交我们审阅,协议妥当,再将正式提示案交我。如不事先协商妥当(内容及文字),则属彼方片面意见,我方不负实行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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