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流寇及满洲人的内外侵扰,财政早已破产的明朝迅速崩解,清朝大军随即在吴三桂等开关延领下,入主中国。尽管他们是来自长城外的异族,尽管他们曾因实施薙发令和文字狱,而大肆屠戮汉人,但在他们刻意弭平满汉间歧异的努力下并未引发大规模民族冲突。相反的,历经清初四帝的治世,清朝成为满洲人和汉人共同的帝国。
满清入关之后,地方上之抵抗首先在长江下游零星展开,以后又在湖广与广西持续进行。看来要是有合适的领导,各地方人士不是没有牺牲的决心。那么他们何以当初又如此的短视不慷慨捐囊,筹募适当的人力与物力拒敌于千里之外,及至清兵犯境才仓促举兵?
这一类的问题没有简单直捷的答案。
此悲剧牵涉之广泛,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检讨当中主要的几段发展。历史家似有公议,认为明代之覆亡由于财政之破产。迄至1644年明军欠饷达白银数百万两,很多士兵已经年累月领不到饷。一般看法则又称,自军兴加饷以来,各地税收过高,可是实际上并不是赋税有附加,超过全国纳税人力之能及,而是现有的财政机构本身,力量脆弱,经不起动员的压力,在执行任务时先已拖垮。
其崩溃有好几个原因在。第一,当明帝国两面作战的时候,军费应由比较丰裕的地区担当,可是既无适当的统计数字,又缺乏执行时的威权,户部只好将额外征收数平均分摊在全国各州县上,其计算则根据各省的耕地。这数字既不正确,且早已过时,结果使某些原来应受接济的县份更为不堪。早在1632年各处缴解中央政府的欠税数即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县计即已为全国县数的四分之一,当中有134县分文未缴。第二,即在各县之内,新增税也是以同等税率加于所有纳税人头上。过去捐资纳捐可以使某些纳税人一次向政府整数贡献,之后就得到了忧免的特权。迄至朝代覆亡前夕,有些县份一县即有如此的特权一数1000户以上,所以付税的责任只有被转嫁到低门下户间去,而他们最无力应命。第三,所有军费,极少例外,概用白银支付,而大部分出自长江以南。每年北运数预计约为2000万两。当日全国民间所有之银,据时人估计,可能为15000万两,所以其赉付之数量过于庞大。第四,即使此庞大数目之银两如计划北运,其运转也缺乏民间经济的支持。在16世纪末期,原来南方各省每年向北京及北方边镇输银500万两,接收之地区即用此数购买棉花、棉布以及其他产自南方的物品,使银两回笼。可是因军需而北运银两突增的时候,却没有另作安排,保证此数目之南还。向从来罕用银两之处抛散大批银两只有使物价昂贵。即在公元1619年,总督熊廷弼已提出在辽阳纵有银两亦无法买得所需之衣服装具,因他亲见士兵裸体穿甲,无内衣可言。兹后监察官员报告,发付之银两并未正常使用而为将领所中饱,并随即将银两送回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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