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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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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净染,自作自受;

自我轮回,自我解脱。

——《法句经》

是业的造作者,还是另外一有情在下一生中接受因果报应?(1)

有人说,业的造作者绝对就是业的受报之人,这是一个极端;有人说,造作者完全不是受报者,这又是另一个极端。佛陀没有认同这两个极端,而是在因果关系上,阐述了中道学说。觉音尊者在《清净道论》中写道:“非一非二”(Na ka so na ka anno)。在这里,我们可以引用蝴蝶的蜕变更生为例说明。

蝴蝶的最初形式是一卵,然后转化为小毛虫,稍后,它又成为一只蝶蛹,最后成长为一只蝴蝶。这种变化过程发生在一生之中。蝴蝶既不相等于,又非截然不同于毛虫。在这里,也有生命流转,或继续。

那先尊者以一盏点燃了一夜的油灯为例,说明了这一点。第一夜时分的火苗并不等同于最后一夜时分的火苗,但是,火苗依靠同一盏灯而燃烧了整个夜晚。对火苗来说,存有一种生命的延续,每后一个生命阶段,依托于其前者。

如果没有灵魂.将还会有什么道德责任吗?(2)

那是肯定的。因为在此发展过程中.有其延续性或共同性,它取代了同一不变的自我。

例如,一个小孩,长大成为一成年人。后者既不完全相同于前者,因为细胞已经彻底的变化;但是,又不完全不同,因为共为同一生命之流。不过,就一个人来说,成年人应对他在孩童时代所做的一切承担责任。无论生命之流是由此而终止,再生其它有情道中,还是继续生存于同一生命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这一延续性。假如说,一个人在前一生中为A,而在此生中又为B,随着A的死亡,业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物质的躯体不复存在了。随着B的诞生,新的物质身体又产生了。它们虽有明显的物质变化,但无形的意识之流(cittasantati)并没有受到死亡的破坏,而是带着它从感官支流接受过来的一切印象,继续迁流下去。从传统习惯上来看,难道说B不必对其前者A的业行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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