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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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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七)传票的事例——这是借用法庭的一个名词,也叫作呼唤的事例,意思是说它能把原来不出现在当前的对象传唤出现。这也就是说,这种事例能把不可感觉的对象变现为可感觉的对象;办法则是借着能够直接觉知的事物来把不能直接觉知的事物显示出来。

一个对象之逃开人们的感官,不外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由于它的距离;二是由于有中间物体隔挡;三是由于它不适于在感官上做出印象;四是由于它在量上不够打动感官;五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容它起作用于感官;六是由于它的感印非感官所能禁受;七是由于感官已先被其他对象所填塞,所占据,以致没有余地来接纳新的运动。①这些情节主要是有关于视觉,其次则有关于触觉。因为这两种感官之供给消息是无拘限地、所涉及的对象亦是广泛的;至于其他三种感官则除直接于并有关于其特定对象的东西外便不能供给什么消息。

在第一种情况中,即在一个对象因远距之故而成为不可觉知的情况中,要想把这对象显示到感官面前,办法只有拿其他能够在较远距离外打动感官的东西与它连接起来或者来代替它。例如烽火示警,鸣钟为号之类便是。②①弗勒指出,在上述七种情节中,第一和第四两种初看似与门户的事例无别。但分析培根所举具体例子,就可看出他心目中是在分别两种对象:在这里,对象本身无法知道,只有借标记或朕兆才得知道;在门户的事例中,对象本身是能够侦察出的,只要有足够强有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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