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的两章中,我讨论了适用于体制的正义原则。现在,我想讨论一下适用于个人的自然责任和义务原则。本章的前两节考察这些原则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的原因及其对社会合作的稳定作用。还要简略地讨论约定问题和遵守约定的原则。然而,就大部分而言,我将要研究的是:在宪法范围内,这些原则对政治责任和义务理论具有什么含义。从正义理论的角度看,这似乎是说明这些原则的意义和内容的最好办法。尤其是,对非暴力抵抗这种特例也作了概略的说明,把它同过半数规则问题以及遵守不正义法规的理由联系了起来。为了显示非暴力抵抗对于稳定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制度所起的特殊作用,还把非暴力抵抗同诸如良心不服从等其他不遵守方式加以对比。
第51节 赞成自然责任原则的论据
在前面一章(第18-19节)中,我简略地描述了适用于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原则。现在,我必须考虑一下为什么这些原则会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它们是正当观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们规定了我们在体制方面的关系,以及我们怎样相互承担义务。在这些原则得到说明之前,正义即公平观是不完善的。
从正义理论的观点看,最重要的自然责任是拥护并促进正义体制的责任。这种责任有两个组成部分:首先,如果存在正义的体制,而且这些体制对我们又是适用的,我们就应该遵守它们,并对它们尽我们自己的力量;其次,如果不存在正义的体制,我们就应该帮助建立正义的安排,至少在几乎无需我们作出牺牲时应该这样去做。由此可见,如果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或者说,是像人们在当时情况下合理指望的那样是正义的,那么每个人就都有一种自然责任去做要求他做的事。不管每个人的行动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奉命办事,他都负有义务。现在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可能被采用的是这个原则而不是另外某个原则。和体制的情况一样,我们不妨假定各方无法去检定也许可以提出来的所有可能的原则。这许多可能的原则都是不明确的,其中也许不存在任何最佳选择。为了避免这些困难,我再次假定,可以从为数不多的传统的和众所周知的原则中去作出选择。为了加速事情的进展,为了说明问题和进行比较,我这里只打算提一下功利主义的选择办法,从而使论述大大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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