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节 主张自由权优先的理由
我在提出正义原则时,通常都把它们按照词汇序列来安排,使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对于这种优先次序的意义,我业已作出了说明,并使它体现在优先规则中了(第39节,第46节)。我把这些按照序列安排的原则称为不同于普遍正义观的特殊正义观(第11节,第26节)。但我还必须把这样安排的各种理由联系起来,虽然我已提到它在理论上的方便,而且,我也努力表明它的结论同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是十分吻合的。此外,关于第一个原则的讨论,说明了为什么原始状态中的人要把他们对平等的自由的关心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既然正义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已经提出来了,现在可以来考虑一下主张这种优先的一般论据了。
我在前面曾经提到主张自由权优先的直觉概念(第26节)。我的假定是,如果原始状态中的人认为他们的基本自由权能够有效地得到行使,他们就不会用某种较小的自由权去换取他们的经济福利的改善,至少在财富达到一定水平时他们不会这样去做。只有在社会条件使这些权利不能有效地确立时,一个人才会承认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只有在有必要提高文化质量,以便在适当的时候使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平等的自由的情况下,否定平等自由权的做法才可以接受。按词汇序列来安排这两个原则,是在相当有利的条件下始终得到奉行的普遍正义观的一种长期倾向。最后,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历史会出现一个时期,这一时期之后,这两个原则的特殊形式将会盛行不衰。那时大概就会证明,从原始状态中各方的观点来看,这种排列是合理的。好即合理观和道德心理学原则显然部分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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