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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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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地

古先王之治地也,無棄地,而亦不盡地。田間之涂九軌,有餘道矣。遺山澤之分,秋水多得有所休息,有餘水矣。是以功易立而難壞,年計不足,而世計有餘。後之人一以急迫之心為之。商鞅决裂阡陌,而中原之疆理蕩然。宋政和以後,圍湖占江,而東南之水利亦塞。[1]宋史劉韐傳,鑑湖為民侵耕,官田收其租,歲二萬斛。政和間涸以為田,衍至六倍。文獻通考,圩田湖田,多起於政和以來。其在浙間者,隷應奉局。其在江東者,蔡京秦檜相繼得之。大概今之田,昔之湖,徒知湖中之水,可涸以墾田,而不知湖外之田,將胥而為水也。於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而較其所得,反不及於前人。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夫欲行井地之法,則必自此二言始矣。

斗斛丈尺

古帝王之於權量,其於天下則五歲巡狩而一正之。虞書同律度量衡是也。其於國中,則每歲而再正之。禮記月令,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諱衡石,角斗甬,正權概是也。[2]洪武初,命三月一次較勘斛斗秤尺。故關石和鈞,大禹以之興夏。謹權量,審法度,而武王以之造周。今北方之量,鄉異而邑不同,至有以五斗為一斗?????者。一閧之市,兩斗竝行。至其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為畆者,有以三百六十步為畆者,有以七百二十步為畆者。[3]大名府志,有以一千二百步為一畆者。其步弓,有以五尺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為步,此之謂工不信度者也。夫法不一,則民巧生。有王者起,同權量而正經界,其先務矣。後漢書,建武十五年,詔下州郡,簡覈墾田頃畆,及戶口年紀。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而隋書趙煚為冀州刺史,為銅斗鐵尺,置之於肆,百姓便之。上聞令頒之天下,以為常法。儻亦可行於今日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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