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种不借助于我的力量而存在的东西的单纯认识,正象在前一系统中一样,是在自由的这种前提下发生的;到此为止,两种系统是一致的。但按前一系统说——在这里开始了两种学说体系的抗争——我的感性活动的能力仍在自然支配之下,不断地受着自然力量的推动,由自然力量产生出来,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也不过是到处旁观而已;按当前系统说,这种能力一旦存在,就受着一种超乎整个自然之上的、完全摆脱自然规律的力量的支配,而这种力量就是目的概念的力量,意志的力量。思想已不再单纯旁观,而是从自身产生出行动本身。在前一系统里,存在着外在的、我无法看见的力量,这些力量结束了我的犹豫不决,把我的活动和我对自己的活动的直接意识——我的意志——限制到一个点上,正如植物的那种不由自身确定的活动受到限制一样;而在当前系统里,则存在着自我本身,他不依赖于一切外在力量的影响,摆脱了这种影响,结束了他的犹豫不决,并根据他在自身自由地得出的对于至善的认识,来决定他自己。
我应当采取这两种意见中的哪一种呢?我是自由和独立的呢,还是我在我自身什么也不是,而只是一种异己力量的表现呢?我刚明白,两个论断当中没有一个是论据充分的。就第一个论断而言,除了它的单纯可思议性以外,它毫无所说;就第二个论断而言,我把一个在自己范围内本身完全正确的原理推广得超过了它的真正根据所能达到的范围。如果理智力量是自然的单纯表现,那么,我把这个原理推广到理智力量上,就是做得完全正确的。但理智力量是不是这样,却正是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从其他原理作出推论,而不是在开始探讨的时候就预先假定一个片面的答案,又从这个答案得出我自己最初已经放人其中的结论。简言之,这两种意见没有一种是能用论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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