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改宪法时,关于要不要写上国家主席的条文,爆发了一场激烈的论战。
本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国家主席,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早就明文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主席是毛泽东。1959年4月,当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会议举行时,毛泽东声言为了集中精力考虑一些重大问题,决定辞去国家主席职务(在此之前,中共中央曾于1958年冬向全党发出了毛泽东准备辞去国家主席职务的说明缘由的文件),刘少奇当选为第二任国家主席。1964年12月下旬至1965年初,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又一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文革”中,刘少奇惨遭迫害,于1969年11月12日晨6时45分,死于河南开封软禁之地。在刘少奇死后,国家主席空缺。
谁继任国家主席呢?
按照当时的政治形势,只有两人可担此任:要么毛泽东,要么林彪。
毛泽东早在1958年就提出不当国家主席,如今年岁更大了,难道还会重新担任此职?
如果毛泽东不当国家主席,则非林彪莫属了!
重读宪法中关于国家主席的条文,林彪对国家主席所拥有的不小的权力发生很大兴趣。
尽管在中共九大,林彪成为唯一的党的副主席,他的接班人的地位已明文载入党章,不过,这个副主席之职,还填不了林彪的权欲。因为他发现,党的副主席并没有多大实权:毛泽东是党的威望无比的领袖,一切党的重大事务必须由毛泽东拍板;至于政府,一切由周恩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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