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能自觉到内在的法则,其实就是存在于他心中的神之表现。
有两个欧洲学者夏氏与齐氏,他们在很多地方都大不相同。夏氏是个脾气暴躁的人,齐氏则善良而温和。有一次一个异教徒来找夏氏,他说:“我想得到真正的信仰,但你必须在我用单脚站着转一圈的时间内把你全部的法则教给我。”夏氏一听大怒,于是把他驱逐出去。那个异教徒也到齐氏那儿要求同样的事,齐氏说:“你要求于别人的,你先来为别人做吧。”他借此数言将全部道理说尽了,因为在这一个道理之中已包含了所有的道理。
义务的最纯粹的观念跟以自己的幸福为出发点、只关系到自己的幸福或只考虑到自己的幸福(通常都需要技巧而纤细的考虑)之 义务观念比起来,其实简单明了而且自然得多。以健全的思想来判断,便可断言假如义务的观念完全超乎自私的动机,它一定是个更有力量、更坚固、更有成果的观念。
知道某件事非做不可——亦即关于义务的意识,其实就是神的恩赐在人内心里无限展开;这时候人也就能如同预言者那样感觉到自己的使命之伟大与卓越。假如人对此有多一层留意,就会习惯于作为“尽义务之报酬”的一切利益与善行本身之间的区别;如果对善行的不断训练(也就是经常被轻视的尽义务之方法)成为社会教育的基础,那么大家的生活状态就会急速获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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