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总针对这个想法,解释道:“很多企业找明星代言,看起来销售不错,但是这是广告的作用,并非明星的作用。很多广告把明星去掉,只要持续播放,效果依然一样。我们具体分析,如果自己不喜欢的明星出来,必然连带着不喜欢这个广告。如果是自己喜欢的明星出来,观众只顾着欣赏明星,谁还管广告。而且使用真人做广告容易涉嫌违规,真人做了坏事,还要连累广告。”
桦总在江州面条厂住两天才返回广州,半个月以后,“沧兰姐姐讲堂”的广告便已经完成。4月2日,广告在央视播出。
4月7日,二审开庭,岭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1 款( 二) 项之规定, 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高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常民初字第39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栋梁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53201元, 由赵栋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同时, 岭西省高院复议决定, 山南沧海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审批生产、销售沧口保健液,没有非法获利, 且由人民法院行使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权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故原民事制裁决定是错误的, 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 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 3 条2款之规定, 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讼, 决定如下: 撤销岭西省高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 常民初字第39 号民事制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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