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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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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高岳口中的“征罚”,就是所谓的“屈法适时,以征代罚”,也即是当时局艰难时,罪犯便不再用律法刑罚,而是可以缴纳钱帛、粮食来抵罪,昔日韩滉在宣润主政时便曾实施过此法,短期内聚敛了大批物资,有力增援了朝廷的平叛。

其实这也不是唐朝,更不是高岳的独创,汉朝就盛行“赎刑钱”了,司马迁就是交不起这笔钱才遭了腐刑(某种程度上腐刑也是赎刑的一种模式),直到清朝乾隆时期,那和珅还搞了个“议罪银”制度,允许犯罪的官员用银子来抵罪,某种程度上也帮皇帝从前赴后继的贪官污吏那里夺取部分银钱来,用于十全老人的十大武功花费。

这种制度说起来不好听,不过由此得来的钱粮本身是无罪且有用的,况且如今的征罚也不是对官吏的,不会把征罚的代价转嫁到百姓头上,而是对这群翻不起浪花的附贼者的,高岳实行起来心理上的压力根本不大。

于是高岳便让身边的权德舆拟出个征罚标准文牒来,悬榜在大堂上,让所有附贼者抬眼都能见到:

征罚的数额,按照你在西蕃统治下做了多大的官,占了多少地产不定,但通常来说,三成家产没了;

扭送他们来的百姓,又可以分得他们十分一的家产;

原本温末奴隶暴动时,他们就已丧失了五成的家产。

来来去去,他们也只能保留一成的财产而已。

同时高岳还规定,这群附贼者不免除赋税,且要应役疏浚河道,修缮桥梁;至于河湟当地的王田(收益归赞普所有)、财政官田、军官田则统统被没收,高岳准备将其拨给新管理此地的唐军营田所需;至于河湟、陇右的寺庙,高岳虽没有没收他们的田产,但也飞出文牒,要求他们接受和籴本,每年给唐军驻地输送定额的粮秣、油和盐,且将各处河川上寺庙擅自设立的水硙,除保留二成数量外,其余悉数捣毁,保障百姓农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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