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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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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各卫所或布政司需要添造火器,则必须由镇守巡抚等官员开集体会议,将所需数目开列明白奏上,皇帝组织大臣讨论后下达工部,由工部及两局筹办物料制造。如果有新型火器被研制出来,则首先要由军器局生产出样品,由兵部试验后才由政府拔款进行大量制造。

如嘉靖二十三年七月,宣大总督翁万达研制出多种火器,请求如式制造。兵部在试验之后,对有些火器诸如三出连珠、百出先锋铁棒等,俱认为便利可用,确宜多造。而对有些火器如火兽布地雷炮孥等,便认为“似非所需”而建议不多造,都得到朝廷的批准。

至于卫所制造的军器,在品种和数量上都有规定,所造军器每月都要上报朝廷,惟湖广、铜鼓等卫,也就是所谓“路远者”则一年一报。

朝廷每五年还要派巡按御史同按察司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制造的火器和侵欺物料的官员进行治罪,如降级或发边。

在火器制成之后,为了保证质量,朝廷还会派内府给事中和御史等人,从兵仗局取一件样品和制成的火器进行比较,然后进行试验,合格品才能收贮,不合格的要进行重造,这样的检查每三月一次。

后来又在西安门设置试验厅一所,对各地卫所征解入京的军器进行检查,由工部和兵部各派出员进行试验,合格的收存各用,不合格的下令重造。

整体而言,大明的重要火器制造由工部负责管理,由内府两局制造,而支领分拔则由兵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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