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质疑,休宁知县给出了自己的调查结果:
他发现,在乙巳更制中,行中书省除了查获歙县亏欠夏麦九千七百石之外,还在其下辖的登瀛、明德两乡,重新清查出一部分抛荒的桑园田地,加上抄没程辉祥、叶忠两个大地主的田地。这些土地,都重新丈量造册,然后重新计算征税。
亏欠夏麦、抛荒桑园田地、抄没田地,这三项加在一起,歙县新增的赋税一共是生丝一万零九百七十四斤又三两。每二十四两生丝,折绢一匹,所以总数正好是八千七百七十九匹整,与“人丁丝绢”数字相符,所以这就是歙县的税。
在洪武十年、二十四年、永乐十年、成化十八年,对这笔赋税的数额都有调整。到了弘治十四年,朝廷把生丝折绢的比率,从二十四两调整到了二十两,但定额八千七百七十九匹,却没有改动过。
这还只是休宁县令的第一招,他的第二招,指向物产。
因为帅嘉谟之前曾提出,歙县明明不产丝,为什么要以生丝为赋税折色呢?
休宁县令考察了一下,发现歙县下辖的登瀛、明德、仁礼、永丰、孝悌、滚绣、下乡几个乡里,本来是有桑园的,而其他五县则从来没有过。显然,虽然歙县现在不产生丝,但不代表以前也不产——生丝曾经是歙县的特产土贡。
也就是说,这是物产变迁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但那还是你们歙县自己的问题,不能推卸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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