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为了彻底根除官员贪婪的本性,历朝历代甚至不惜采用酷刑。而其中又以高皇帝明最为严酷。流民出身的他对贪官可谓是极为痛恨,对待官员贪腐的问题上常常法外用刑,其中的典型就是剥皮揎草,此刑罚在《大明律》中并无规定,但是,朱元璋创设了这一刑罚,适用范围仅只是贪腐官员,将剥下的人皮制成鼓或者填入稻草制成人皮稻草人立于衙门门口或者当地土地庙的门口,用以警告继任官员,切勿贪赃枉法。然而“剥皮揎草”依然没有杜绝贪污的发生。相反,明朝官员的贪污情况比之前任何一个朝代都要严重,当然无法与“我鞑清”相比。
后世对于贪污的争论告诉朱明忠,贪污往往是一种制度上的问题。靠杀鸡敬猴的人皮场,并没有起到作用,制度上的问题只能从通过改进制度来解决。所以在兴乾元年年中,朱明忠便悄然设立“调查厅”。调查厅并不隶属于内阁,也不受提刑按察使左右。它领内库俸直接对皇帝负责,拥有绝对的权威。调查厅对官员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及官员,不论地位高底,一概严惩不赦。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调查厅获以下皇帝特旨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特殊的权限让调查厅拥有着绝对的权威,能有效监督大明的各个机构。
正是因为调查厅的存在,让兴乾以来,大明的官场腐败都控制在一个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当然,这也与大明官员的高薪养廉有很大的关系,只不过大明的高薪养廉并没有借鉴满清的高薪养廉,而是借鉴了晚清海关的高薪养廉,高薪养廉制度使官员无后顾之忧,也不必去冒贪污中饱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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