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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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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写的是“亡人简”,亭长有责任记下逃跑者的特征:“亡者曰缭,因盗窃罪耐为城旦,年可二十五岁,身长可六尺八寸,面赤色,多发,无须,衣褐色络袍一,白色单衣一,负米一石……”

此外还有与缭一起跑掉的盗墓贼,也得记述下来。若是黑夫今日内无法将他们抓回来,就只能在下一个亭舍,将这份文书交给本地亭长。请当地的民警同志发布通缉令,按照逃亡刑徒的体貌特征,代为抓捕——在湖阳亭做亭长时,黑夫也接手过一次类似的活。

一旦他交出亡人简,就相当于承认自己放跑了刑徒,不管事后逃亡者是否被擒获,黑夫都要受责。每跑一人,他就要被罚款二甲,相当于两千多钱。但若是不交,到了地方一清点人数,要受的责罚更重。

所以押送徭役,真的是一桩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难怪左尉指定黑夫来做这事。

当然,秦律也没有将人一棍子打死,“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知为捕,除无罪……”这意思是,若是黑夫自己,或他的亲友能留下来,和当地片警一起抓获逃亡者,就可以算他无罪!

未雨绸缪写完“亡人简”后,黑夫记起这茬来,便想道:“十多年后,刘邦也面临与我同样的抉择吧,他或许是因为一路跑的人太多,就算发动全沛县的伙伴兄弟,也没办法将这些人一一抓回来,所以才选择了落草为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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