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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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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不会这么去做,良民干活凭的是良心,而且他们顾虑太多,最怕的是告了后不管输赢,没有雇主想要这个刺头,鸡飞蛋打一场空。”

“当然不只是良民思维,而是维权的困难程度,观念的改变不止是老板,甚至有些法官都无外乎如此思想。”

商洛宇说起前不久他知道的一个案子。

就是他去锻炼的健身房的装修设计师遇到的一点麻烦事。

这个设计师是自由职业,就是自己接业务,出设计方案和图纸。

前几个月,有个朋友给她介绍一个工作,就是给一家家具公司做客户的设计图,一个月工资一万,她想了想,觉得可以。

自己当个体户虽然舒服,但业务不均,涝的涝,旱的旱,还不如找家公司只干活,不用担心业务来源。

因为是自己在这家公司的第一个案子,那个设计师花了许多心思,出差了好几趟,还是自己垫的出差费用,前前后后用了近三个月,才把工程赶工完毕。

结果公司一分钱都没付。

这个设计师翻了一下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条款,自己去了劳动局。要求劳动局支持两万多的应得薪酬和出差费用共三万多,当时只想讨回自己应得的部分。

劳动局看来对方当事人传唤不到,让她写个仲裁申请到法院。然后等协调,协调对方没到,让她写诉状起诉。

在写诉讼时,她又翻了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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