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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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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唐朝在渤海国派驻长史监领。依照“华官参治”的原则,唐朝必在地方羁縻州府派驻汉官。但介于渤海国是主动归附,不同于被唐朝武力征服的诸多部族。故而,唐朝授予渤海国,较高规格的自治权。派驻渤海国的汉官,也仅参照“华官参治”的最低标准执行,即在渤海国常驻长史监押之。长史在渤海国的地位,仅次于渤海副王(即渤海王嫡长子)。通过派驻长史,朝廷不仅可以左右渤海国政,还能,随时了解渤海国的真实动向和情况。

第四、渤海国接受唐朝各级机构的节制。通常情况下,唐朝不干涉渤海国的内部事务,充分给予其自治权。但仍有诸多事务,渤海国须听命于唐朝节制。史载,渤海国存在期间,自置文武百官、京府州县,招募兵卒,拓地筑城,自立律令法规,收激租赋等等,事先均需得到朝廷默许。除了直接请示朝廷,还有很多事务,则须听命于朝廷设立的渤海经略使。渤海经略使一职,多由唐边州长官兼任,如幽州都督、平卢节度使。史籍文献中,曾兼任渤海经略使,或对渤海国进行了节制、押领,又见名于记载的唐朝官员,就有张敬忠、许钦琰、乌知义、臧怀亮、薛楚玉、王斛斯、安禄山、封常青等四十二人之多。再有,遇到其它一些重大事情,如册封任命、排解纷争等,朝廷还会直接派遣官员,亲赴渤海国,晓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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