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我刚才说的政治手段与具体知识的关系,就已经可以完美的解释这一点了,所以‘谈判取舍’确实是政治手段的一种具体的行为。
而且因为‘谈判取舍’特殊的使用环境,及其特殊的使用目的,使其可以作为政治手段的代表,这也就是我为什么把‘谈判取舍’称值为政治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原因。
至于‘谈判取舍’所谓的特殊使用环境,其实就是它只能限定于某些场景下才能使用,例如两个国家之间发生了一场战争,在战争分出胜负之后,战胜国就必然需要战败国提供一些东西。
而战败国并不愿意,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就叫‘谈判取舍’。
而‘谈判取舍’所谓的特殊使用目的,其实就是它必然会有一个特别明显的,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方向,还用刚刚那个例子,战胜国所谋求的东西必然不会是一些轻易可以得到的物资之类的。
他们所提出的肯定都是些称臣纳贡、割地开商之类的,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要求,这种要求并不是为某个人,或者说并不单纯的是为了某个人,大多情况下都是为了国家或者相同层面上的存在。
而战败国呢,是肯定不愿意接受战胜国提出的这种条件的,但是他们作为战败国,是没有权利反抗的,那最好的结果就是尽量削减战胜国所提出的条件。
这同样是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诉求,因为战胜国谈判的这些人并不是为了他们自己,或者说并不单纯的是为了他们自己,其主要为的是国家,或相同意义上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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