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琳手上拿着的正是当初在医院威迫林凡签下的“合同”内容如下“本人林凡因损坏朱琳琳女士财物,自认赔偿朱琳琳女士人民币共计一千六百万元整。因本人暂无能力及时偿还,所以以工代还直至欠款还清之时。在为其工作期间自愿遵循以下原则:一,听从安排;二,服从指挥,三,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四,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其所住城镇;五,不得擅自动用朱琳琳女士物品;六,如朱琳琳女士遇到危险之时甘愿以身相救;七,对其工作内容严格保密;八,如在工作中遭遇任何不测,全由自己一律承担绝不牵连朱琳琳女士;九,应准时准点为朱琳琳女士准备好一日三餐;十,工作期间不得提出异议;十一,将朱琳琳女士的仇家当做自己的仇家对待;十二,不得试探朱琳琳女士的一切秘密;十三,在朱琳琳女士不开心时,应想方设法哄其开心;十四,自己惹的麻烦自己处理,绝不连累朱琳琳女士;十五,日常出行中,时刻充当朱琳琳女士的眼目;十六,如自己不幸身亡,全部财产都归朱琳琳女士所有{保险金};十七,工作中遇到危机无法进行时,应先掩护朱琳琳女士撤离;十八,对朱琳琳女士提供给自己的物品应付等价人民币;十九,不得对朱琳琳女士隐瞒自己的身世;二十,不得对朱琳琳女士言语不敬;二十一,不得对朱琳琳女士产生主仆以外的任何想法;二十二,坚决无条件遵循一上二十一条原则。欠款人: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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