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普-奈菲已经六十三岁了,还有十九个月退休。十九个月零四天。他作为一个主管在州监狱服务了二十七年。在他任内已熬过了六任州长、成百的州立法委员、上千件囚犯提起的诉讼、数不清的联邦法院的干预,以及他自己都记不清的死刑。
典狱长,他愿意别人这么称呼他(虽然这个官衔在密西西比州法典的正式术语中并不存在),是一位纯血统的黎巴嫩人,父母是二十年代的移民,定居在三角洲。他们在克拉克斯代尔开了一间小杂货店,而他的母亲也以她自己做的黎巴嫩甜点而小有名气。他在公立学校里受教育,到外州上大学,回来后,由于早已忘记了的原因,他跻身于司法部门。
他讨厌死刑。他可以理解社会对于死刑的渴望,很久以前他还可以记住所有关于其必要性的贫乏理由。比如说它是一种威慑力,它消灭了杀人者,它是最终的判决,它是圣经意志的体现,它是对公众因果报应心理的满足,它可以解除受害者家庭极度的痛苦。迫不得已时,他会像任何一位原告一样巧言相辩。实际上他自己只相信其中的一两条。
但是实际处死人的责任是他的,他鄙视他职责中这可怕的一面。他奈菲必须陪着被判有罪的犯人从牢房走到所谓的隔离室,在那儿度过死前最后的时间。他奈菲必须领着他进入隔壁的毒气室,指导刽子手把犯人的腿、手臂和头都用皮带固定好。“还有什么话要留下?”在二十七年中他曾这样问过二十二遍。他有责任告诉看守锁上毒气室的门,他有责任向刽子手点头示意,好让他拉下拉杆把致命的毒气放进去。头两个犯人处死时他是看着他们的脸直到他们死,后来他决定还是看着毒气室后边那间小屋里的见证人的脸。他必须去挑选见证人。他必须做上百件列在如何合法地杀死死囚犯的手册上的事项,包括宣布死亡,把尸体从毒气室搬走,并喷洒除去死者衣服上的毒气的药物,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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