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裁判所的判决是绝对的权威。我拥护最高裁判所的权威和尊严。这里做出的判决本应该具有使人人都能信服的逻辑和科学根据,丝毫也不应该使人怀疑,给人以瞹昧的印象。然而,在“帝国银行事件”上,对被告平泽下的判决又是怎样的呢?
最高裁判所的判决可以说是几乎原封不动地通过了第一审的判决。
判决平泽有罪的基本根据,只不过是他本人的供词。这份供词无论是检察官逼出来的,还是被告平泽由于忠克尔萨珂夫氏病而编造出来的,反正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证据了。
这一事件是在昭和二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发生的,所以供词才能充作证据。就在这一年的秋天,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了。幸乎不幸乎,“帝国银行事件”成为旧刑事诉讼法的最后一桩案件。
根据旧刑事诉讼法,被告的“供词”是可以作为证据看待的。可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除非另有其他物证,对本人不利的供词一律不能看作是证据。我并不是说“帝国银行事件”完全是按照旧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来处理的。既然平泽受审时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生效,我想这一事件大概也是本着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来处理的。
可是事实上被告平泽的供词却成为案中最主要的证据。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尽管它是本着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来审理的,然而还是不得不以供词为证据,这不正说明本案极其缺少其他物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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