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凶器是留在现场的撬棍和活口扳子。这两样东西是唯一留下来的物证,上面都没留下指纹。
关于用留在现场上的活口扳子能否把铁轨上的螺栓帽松下来,在所有的鉴定中都提出了怀疑;环绕着鉴定而展开的争论,目前仍在继续进行着。但是依我看来,用活口扳子来操作是绝对不可能的,因而我认为进行作业时并没有使用活口扳子。这里先撇开活口扳子不谈,我倒想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令人摹想到犯人身影的撬棍上。
这根撬棍上刻着像是英文字母X·Y这样的记号。前面已经提过,在事件发生之前,国营铁道备用的工具上从来没有刻过这样的标记。撬棍上沾着少量的草绿色油漆。法庭记录上也把草绿色油漆当作一个问题提出来了。
前面已经说过,我并不认为真正的破坏作业班光是用留在现场的一支活口扳子和一根撬棍(而且还是冒充的)来进行作业的,我认为此外他们还使用了铁锤。据说物证鱼尾板上的击打痕迹表明,有人曾用铁锤般的东西使劲击打过之后才把它拆下来的。
这根撬棍上还有着一道纵纹。据国铁方面的证言,撬棍上难得出现纵纹,一般总是出现横纹。从留在现场上的撬棍的纵纹来看,这根撬棍是不是在国铁方面的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上使用来着呢?“其他”指的是撬棍正常用途以外的用途。换句话说,单凭这一点就令人感到这根撬棍不是国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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