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所谓“白鸟事件”的大致经过。札幌地方裁判所在第一审中作了如前所述的判决。以后,昭和三十五年五月札幌高等裁判所又作了这样的判决:“取消原判(无期徒刑),将被告村上处以二十年徒刑。”(罪名有十一条:杀人、伤害、违反“禁止使用爆炸物罚规”等)。被告方面立即向最高裁判所上告。估计昭和三十八年内,最高裁判所将作出最后判决。
关于札幌高等裁判所判决书中的几个要点,后面还要谈到。
因受到“白鸟事件”的牵连而自杀的人中间,有札幌赏用合作社的理事长佐藤英明。他性格非常乖僻,为人似乎很险诈。据说手下的人跟来访者谈生意时,他都用录音机把他们的话录下来,事后私下里再加以分析。所谓《原田情报》说明了他是为什么而自杀的,这一点留待下文再谈。另一个自杀者是冈进——即朝鲜人闵炳一。所谓于札幌军事委员会的两支手枪当中,那支小型的(伯纳第手枪)原是他的——不过在事件中并没有使用。昭和二十六年底,闵炳一曾告诉佐藤直道说,他有支手枪。军事方针公布后,佐藤直道正在设法把武器弄到手。他对闵炳一说:“我替你保存吧,”就向他要来,交给军事委员会了。但是“白鸟事件”发生后,这支手枪落到警察的侦查网里。因此,日本当局要把闵炳一强制送回朝鲜去。他是为这事感到苦恼才自杀的。据推测,他是服了大量安眠药而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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