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书证及其他证据的证明内容主要围绕争议的焦点,即:离婚原因、过错行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述四个方面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生活隐私,其在证据方面体现的形式主要为:证明一方存在过错的出轨照片、视听资料,证明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疾病的医院病历,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鉴定意见,证明子女生活状况的照片和视听资料,证明财产状况的银行记录及股票、基金等。
(2)易污性
所谓易污性,是指证据本身的取得方式违法或证据内容自始虚假,即证据产生之初就已经被“污染”,进而也影响到该证据于诉讼中的证明效力。
易污性的表现,第一就是证据取得方式违法,如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财产、出轨等过错行为,采取的卧室安装窃听器,使用针孔摄像机跟踪拍摄,安装手机定位软件并操控性录音等方式。对此类证据,通常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审查证据的形式及来源是否合法。(取证一定要披上合法的外衣,譬如室内监控初衷是为了防盗,意外获取了其他证据)
第二是证据产生目的特定。所谓目的特定,是指于诉讼之中,为了达到目的有针对性的制造的证据,此一情形主要体现在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分担环节。即一方当事人为了变相获取财产或报复对方,临时与亲戚朋友串通,制造出诸多借条或其他债务,并申请上述“债权人”出庭作证,支持己方诉求。与上述第一种证据不同,该类证据的易污性主要体现在内容上,即内容为假或被大幅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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