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54年以同等学力参加大专联招,第一志愿填的是台大中文系,但因几分之差,却误入台大法律专修科。法律专修科在报名简章中明列台大各科系之一,我不明就里,在圈选的一大堆科系中,也顺便填了它,不料放榜之日,吾名在焉。入校以后,才知道全班有的是成绩足以分发到法律系却被误分到此班的(如陆啸钊等人);有的是因入学成绩少考了三到五分而被名列此班的,并且知道我们这班是第二届,头一年还有一班第一届(苏秋镇那班),两届一共有一百五十人,当时考大学是四校院联招,四校院是台湾大学、省立师范学院(师范大学前身)、省立农学院(中兴大学前身)、省立工学院(成功大学前身),我们这一百五十人考试成绩都在后面三个学院学生之上,却不能如他们那样念四年。戴方帽子,当然群情愤激,认为无异上当。班上同学谢世闻,以“陋闻”为笔名,在1955年6月15日香港《自由人》上投稿《谈台大的法律专科》,就指出“该科设立原由‘司法行政部’提议……经费由‘司法行政部’拨给”、“‘司法行政部’也管起大学来了”、“适见自乱体制,破坏教育之行政系统耳”。以上种种,经同学一再反映,再加上教我们“刑法总则”的林彬本是“司法行政部”部长、教我们“中国司法组织”的徐世贤(李无簇的丈人)又是“司法行政部”次长,他们也从善如流,赞成改制,于是,法律专修科决定改为法律系司法组,原有的法律系改为法学组,一百五十位同学闻讯欢喜,一两年的怄气,顿时一扫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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