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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定律与伦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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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菲利普·弗兰克所著《相对论——一个丰富多彩的真理》(Relativity — A Richer Truth),灯塔出版社(Beacon Press),1950年,波士顿。

科学研究的是那些被认为独立于探索者个人而单独存在的关系。这适用于把人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的情形。科学陈述的对象还可以是我们自己创造出来的概念,例如在数学中就是这样。这些概念不必假设为对应于外部世界的任何物体。然而,所有科学陈述和定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是“真的或者假的”(即适当的或不适当的)。粗略地讲,我们对它们的反应“是”或者“不是”。

科学的思维方式还有另一个特点,即那些用来建构其连贯一致的体系的概念,不带有情感色彩。对科学家而言,只有“存在”,没有什么愿望,没有什么价值,没有善,没有恶,也没有目的。只要我们停留在科学本身的领域之内,就不会遇到“你不应撒谎”之类的句子。对于探索真理的科学家,这有点儿类似于清教徒的限制:他必须远离任何出于意愿或情感的事物。顺便说一句,这个特征是缓慢发展的结果,是西方现代思想所特有的。

从这一点上看,逻辑思维好像与伦理学无关。的确,对事实或关系的科学陈述不能直接产生伦理准则,但伦理准则可以通过逻辑思考和经验知识变成合理的、连贯一致的。假若我们能够接受一些基本的伦理学命题,则另外一些伦理学命题可由它们导出,只要初始前提陈述得足够严谨。那么,这些伦理前提在伦理学中所扮演的角色便类似于公理在数学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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