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032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16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有心
审判员:谭当思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易雪片
另一份判决书也是大同小异,说明是中级人民法院对银行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作了研究后的正式判断。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45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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