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是:“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是全民企业,法院即是据此判决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的,从而也解除了湖贝金融服务社与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湖贝金融服务社接到判决书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是原来抵押的房产已经被捷足先登的贵z省高院以原法人代表涉嫌经济诈骗,为保护国有财产的名义实施保护性查封。湖贝支行的信贷人员对此深感自责。1997年2月26日零时,是贵z省高院查封半年期满之时,这天一上班。湖贝支行信贷人员即与经办法官赶到罗湖国土局。实施反查封,并取得了成功。目前该房产尚在银行和法院委托拍卖过程中。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是抵押贷款关系中贷款合同的从合同,贷款合同无效,势必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如果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那么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人就是负有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查封该财产,并可从中得到清偿,但已丧失优先受偿仅。如果抵押人系第三人。那么一旦解除抵押关系,债权人再无权对抵押物行使债权;也无权从抵押人处得到清偿。除非抵押人对抵押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责任。无论是那一种情况,抵押关系的不成立,都必然产生这么一种结果:抵押贷款已形成信用贷款,债权人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担保贷款合同中主合同的有效性显得特别重要。那么,什么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呢?从法律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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