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贝支行计划信贷科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在夏天忙着新的一年计划信贷工作布局的同时,支行的依法清贷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也是一月中旬,省高院就家乐大酒店的贷款案二审开庭。为了慎重起见,夏天还是拿出了该公司的上诉状推敲起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乐大酒店
地址:深圳龙岗平湖镇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区大郎
职务:经理
第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职务:行长
第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
地址:深圳宝安龙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惠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有关债务清偿责任。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l、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以“家乐大酒店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经市公丨安丨局鉴定证实无误,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为由便断定“故其(指上诉人)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
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人对此笔贷款的发生始终不知情。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帐号、印鉴卡等文件上盖有上诉人的盖章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区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确认。对于以上印章,上诉人均不知悉,对因此而发生导致的各种民事行为和责任均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应对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而一审法院仅对合同上所盖公章进行鉴定,未对本案事实作充分及全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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