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答:“他不知道,我是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去做公证的。”
上述笔录说明,陈连平供认自己擅自添加骗取了公证、他项权的授权事项。
(2)、公证处明知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有效期是1994年9月9日,早已经过期三个月,仍在同年12月27日接受该证明。显然存在疏忽和过错。
(3)、办理声明公证,依《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是不得代办的,而宝安公证处却违反本规定。接受了陈连平的代办资格。
(4)、公证处更为明显的违法事实体现在:我村法人代表张锦秀不在公证现场的情况下,公证处不加落实便在《声明书》上由陈连平擅自涂改部分加盖校对章。因此,该公证是显失真实的。
2、抵押登记手续是陈连平骗取的。应认定为无效。
(1)、抵押登记所依据的《声明书》、《公证书》是虚假的、非法的。
(2)、抵押登记申请表是陈连平擅自涂改我村的盖章时间后填写抵押事项的,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愿。申请表的时间从1994年6月15日改为1994年12月15日。
(3)、陈连平通过添加“他项权”骗取了抵押登记的授权的。我村根本没有委托他去办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说明。陈连平是通过添加他项权骗取了我村的公证、登记代理权,然后骗取了公证、登记手续的。所以。这种抵押登记不仅内容失实,而且陈连平这种手续也是欺骗取得的,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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