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08 20:33:16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举个例子,法家认为“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定分止争”,就是说对物资所有权的认定,只有在法律上确定了财货的所有权,那么这件东西才不会引起他人觊觎和抢夺,无主之物则不然。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东西是无法明确地划分所有权的,比如说两户人家的院落中间自然长了一棵树,于是两家为争夺这棵树的所有权开始打官司。法官该怎么判呢?在理智的法官裁决下,无论将这棵树判给谁都是一个昏招,且不说判给哪家依据都不充分。从感情上来说,这棵树判给谁都会让另一家心存怨恨,甚至在以后引发更大冲突,两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这种昏招引起的后果只有当事人才能体会。所以此处依据法律判给哪方已经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了,另一个任务是维护邻里间的和谐关系,那么唯有在律法之上辅之道德情理,方能完美解决这个问题。当然遇到那种二杆子人家,就认定那棵树,其他一律不在乎的情况也有。但是最理智的做法还是双方各退一步,将树分享,以图长策。就像戏剧《三尺巷》中所述“千里家书之为墙,再让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时秦始皇”。
日期:2015-03-08 20:33:37
在这个例子中,道德是以法律的辅助者身份出现的,其作用也是调解利益纠纷,如果双方情感需求也归入利益因素,那么道德对分配利益发挥的效力尤其大。但是当道德的辅助者身份反客为主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也就是说,道德再不是以分配利益为目的,而是跳出了常规利益的范畴,其本身成为了一种“特殊利益”,开始为了“道德”而道德了。道德作为特殊利益能反客为主是有原因的,如果说利益是物质流的鸦片,那么道德就是精神流的鸦片。有句话叫“给予比索取更幸福”,道德以同情和换位思考为情感逻辑导出的谦让美德就是一种精神鸦片,虽然我将利益让给了你,但是在精神上我是给予者,在情感和精神上我是占取主动位置的。无论在物质上你比我富有还是贫穷,在这情感上,我永远是赐予你恩惠的人。道德施舍能满足人的精神饥渴,在主观上让人产生我是世界中心的错觉,被需要和被肯定最容易产生存在感和这种主人翁意识,尤其是对弱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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