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9年3月,国王关闭议会。这个事件使得许多清教徒对英格兰更加失望,曾经寄希望于改良圣公会的文思乐普在1629年7月加入马萨诸塞湾公司,股东们在普利茅斯殖民地的经验之上修改了马萨诸塞湾宪章,根据这份宪章,自由民选举产生的“大法庭”(也可翻译作大而公会)一年召开四次,拣选新的自由民(教会会员),拣选行政管理体系官员,行政官员包括总督,副总督和十八位“助手”。大法庭是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法律,条例和行政机构组织结构,在“不与英格兰法律矛盾”的前提下,“惩戒,惩罚,赦免和统治”殖民地所有人民。这样的政治体制其实就是犹太人社区的传统政治体系,一个长老们组成的公会,仲裁纠纷,制定规矩,管理社区。
马萨诸塞湾殖民地一开始就是一个神权政治社会,因为自由民必需是“被拣选的”,也就是说必需是教会的成员。当时移民美国是耗费巨大的,缺乏资金的清教徒可以作契约奴隶移民美国,当他们服务期满之后就会获得自己的土地。但是一个拥有自己的土地的人却不等于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因为他必需通过审核成为教会会员才具有投票和当选的权利。这种规定就类似于犹太人社区,如果犹太人公会驱逐一个犹太人,这个人就不再被犹太人社区视为犹太人,他不仅失去在犹太人社区的公共事务话语权,犹太人社区也不再向他提供保护和救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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