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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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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弗里曼(c.1742-1829)是一个女黑奴,她是一个文盲,她是一个坚强勇敢的母亲。主人是耶鲁毕业的名律师约翰-艾旭丽,女主人则是在纽约庄园里长大的汉娜-艾旭丽,艾旭丽出生于一个荷兰裔良好家庭,习惯上下等级尊卑的艾旭丽太太觉得弗里曼的女儿“不懂规矩”,常常体罚这个小女孩(小黑奴)。艾旭丽先生是当地爱国者领袖,爱国者们聚集在一起诵读刚刚制定通过的马萨诸塞宪法,文盲母亲弗里曼听懂了宪法里的“自由”和“平等”,她跑去找废奴运动律师西奥多-塞维克(1746-1813)寻求司法援助。她问律师说,“我昨天听到他们念那个文件,里面说所有人都是被创造为平等的,所有人都有自由的权利,我不是一个蠢货,那个法律难道不应该给我自由么?”

1781年8月,县法院作出有利弗里曼的裁决,她获得自由后给自己取的姓是弗里曼,意思是自由民。艾旭丽并没有上诉,他邀请弗里曼留下来为他服务,弗里曼谢绝这个邀请,她成为塞维克家的仆人总管一直服务东家到孩子们都长大成人,塞维克家的孩子们称她作“贝蒂妈妈”。这起判例被人们称作“自由诉讼”,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引用这个判例,这代表着马萨诸塞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无奴隶州。

在黑奴人口众多的南方,有些奴隶主出于宗教动机,有些则出于经济动机也在推进奴隶解放运动。南方各州一般都允许黑奴赎买自己的自由,也就是说,黑奴攒够工钱之后向主人赎买自己,1790年,马里兰三分之一黑奴通过自赎方式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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