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特殊的案件,必须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逮捕。某些特殊的案件,检察院或者法院,也可以自行报捕和批捕。
法院有执行权,但检察院没有。检察院报捕和批捕案件的执行,必须交由公丨安丨机关。
公丨安丨机关接到逮捕文件后,由县级以上公丨安丨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逮捕证,然后由执行机关执行。这是最初的程序,后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一套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尤其是后来国家加大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院将侦查机构单列成立了反贪局以后,矛盾就更加突出。比如反贪局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可能涉及公丨安丨局领导,这类案件,如果由反贪局侦办,却需要公丨安丨局报捕和执行,就不太现实。
还有一些特殊的职务犯罪行为,实际是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侦办,也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报捕,如果再由公丨安丨部门执行,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鉴于这类客观事实,报捕和执行两项权力,下放到了检察院的反贪局。
具体到今天的四宗逮捕,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取得同级检察机关的审批手续。但是,目前还难以确定,逮捕程序不合法。
赵德良说,为什么不能确定?吴建新说,就目前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显然是不合法的。这也是我们怀疑程序有问题的原因。
不过,因为案件涉及到黎兆平双规案,情况比较特殊,所以,我们无法排除其他可能。赵德良问,情况特殊在哪里?李福同说,特殊在这不是一起市纪委的案子,而是一起上级交办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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