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意见遭到了陈运达的反对。
陈运达说,麻阳集资案,若以我个人的判断,属于非法集资,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是,我个人判断并不是法律判断,最终是合法还是非法,需要法律作出判决。在这里,谈论的必要性不大。麻阳集资案引发了特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这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说明了麻阳市委市政府的权力失控,也说明了他们处置紧急事态不力,属于严重渎职行为。同时,我也在想,省委省政府在明知麻阳问题严重的情况下,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更进一步蔓延,最终爆发了多达几十万人参与的大事件,省委省政府从中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有关这一点,我们常委会恐怕不能回避。
麻阳案发期间,陈运达并不在家,而是率团前往欧洲招商去了。他的这番话,极其明显地将矛头指向赵德良,这就是火药味的初始。
接下来,他的话锋一转,说,至于焦顺芝、陆楷农等人,到底是违法还是违规,我有点不成熟的看法,在这里提出来,和同志们共同探讨。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一点,焦顺芝、陆楷农等人支持胡盈达等集资,到底是为了自己敛财,还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我相信在座诸位,和我看法一致者很多,肯定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至于用集资的方法解决发展所必须的资金问题,我们在政府工作的人都知道,这是个很难把握度的问题。民间入股,算不算集资?如果算,那么,我们的很多民营公司,都涉嫌非法集资。而且,我们的相关法律,也是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股份制的。正因为有股份制的合法性这一前提,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筹集发展所必须的资金,对一些自愿的额度相对较小的集资行为,实际是默许的。如果我们认同这种默许存在较大的合理性的话,那么,涉及麻阳集资案,我认为,其初期,在政府层面,不存在主观的犯罪故意。我们可以追究其渎职罪,却不能笼统地说,他们直接参与了可能被定性为非法的这起集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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