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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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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应该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如此规定却要再加重处罚,这样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在当时,如果皇上让人立刻杀了他,也就罢了。现在既然把这个人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正执法的带头人,稍一偏失,天下执法者就会任意或轻或重,百姓岂不是手足无措?愿陛下明察。

日期:2014-09-20 09:36:27

【连载57】

秦律中有“廷行事”一说,《睡虎地秦墓竹简》注谓“廷行事,法廷成例”。“廷行事”之“廷”当指廷尉而言,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因此,秦时的“廷行事”也是一种法律形式,是地方司法人员在审案量刑时可以引为参考的依据。于豪亮先生认为“廷行事”即“判例”,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所谓“比”,就是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时,援引与行为人的罪行相近的法律条文加以处置。汉高祖就有规定:“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这说明张释之的话是有司法依据的,文帝不好驳他,于是沉默良久,道:“廷尉当是也。”

有人胆敢偷盗高祖庙座前玉环,文帝气坏了,将人犯交给廷尉。张释之依据偷盗宗庙服饰器具罪之规定,判其死刑。文帝又大怒,认为这人无法无天,竟像敢盗先帝庙器,应当族诛。张释之又需要解释:“依照法律这样处罚已经足够了。况且在罪名相同时,也要区别犯罪程度的轻重不同。现在他偷盗祖庙的器物就要处以灭族之罪,万一有愚蠢的人挖祖陵一抔土,陛下用什么刑罚惩处他呢?”偷盗祭祀器具,通常都是罪加三等,这已经是很重的了。《法律答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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