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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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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17 09:07:46

【连载101】

关于赦免在司法中的适用,幸有“猩、敞知盗分赃案”和“田与市和奸案”这样的案例。“田与市和奸案”前已述及,这里且来说说“猩、敞知盗分赃”一案[3]。

秦王政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南郡在省察江陵县呈报的“猩、敞知盗分赃案”时发现存在用刑不适当的现象,并明确指示:“上造敞、士伍猩知道人盗掘坟墓,而私分赃物。他们是被捕而非自动投案的。敞应‘耐为鬼薪’,猩应‘黥为城旦’。赶上戊午赦令,免为庶人。审理明白之后再请示。”

江陵县在接到南郡的举劾后,对原案进行了疏理:

秦王政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狱史“窣”将士伍“去疾”和士伍“号”押送官府,并控告他们“非法运铜”。去疾和号随即供称,青铜是他们在醴阳县,从冗募“乐”手下的一男子手中买来的,想转卖赚钱。“冗募”,一种身份,指募集的军士。

根据供述,江陵县逮捕了卖青铜的那个男子,士伍“猩”。猩供称,他是乐的傭工,卖给号和去疾的青铜是事先藏在草丛里的。但猩并未交待青铜为什么会出现在草丛里。这时,与猩犯有同案的士伍“达”,被孱陵县狱史“民”逮住,并押送至江陵县,以便与猩案并案处理。

达供称,他是逃亡的犯人,与猩、冗募上造“禄”等打猎捕鱼,但收获并不理想,欠了一屁股债。禄提议“一起跑到夷道去,那里有房子住”。他们就跟着禄去了。到了夷道,猩一个人留在屋里做饭,达、禄、还有仆人“蒔”等避开猩谋划盗墓。当时没有将实情告诉猩,等盗墓成功,分好赃物了,才告诉猩。蒔等因为猩没有参与盗墓,便没有把赃物分给猩,达过意不去,私自分一部分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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